有關監護權及生活費如何處理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有一位朋友與他老婆已經離婚了,但是小孩監護權在男方,女方卻霸佔小孩,應該怎麼做?離婚之後因為某些原因男方家裡有分家產,女方現在利用小孩要來分這比錢,請問女方分的到嗎?目前女方已向法院申請拿回監護權及向男方拿生活費,註明一下:他們擁有兩女,女方目前據了解一個月薪資只有16xxx,女方有勝算嗎?男方有什麼方法可以接回小孩呢?麻煩各位大大了~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你朋友他們夫妻已離婚,目前小孩之監護權由男方行使,女方則依法擁有小孩之探視權。女方雖然擁有探視小孩之權利,但除了探視之時間外,必須將小孩交還給男方照料。如今女方卻霸佔小孩,不把小孩交回給男方,那女方之行為已侵害男方對小孩親權之行使,女方則已涉嫌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男方為確保自身之權益,當可依法提告女方上述之罪行,並請求女方歸還小孩,若女方仍不將小孩交出,男方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將小孩帶回。
離婚後,男方因某些原因,由家裡分得一些財產,基本上這屬於男方無償所獲得之財產,就算沒有離婚,女方都不得主張均分此筆財產。至於小孩方面,由於男方並未死亡,沒有繼承的問題,因此小孩仍然沒有權力主張,要分得男方名下之財產。總結一句話,男方由家裡所獲得之財產,女方都沒有任何權力,來要求分此筆財產的。
女方有向法院提告,要求法院更定監護權由女方行使。關於監護權之爭訟,法官之判定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依法院實務上之判例,小孩如果是女生的話,由於女生在成長的過程中有生理期,為方便教導與照料,如果男方與女方條件相差不遠的話,法官通常都會將監護權交給女方。但依你所敘述之案例,女方經濟條件並不佳,加上女方強制扣留小孩,任意侵害男方親權之行使,毫無法治觀念,這對小孩之教育,有負面之影響,因此女方在爭監護權之訴訟上,並未佔有上風。不過一切仍應依法官自由心證之判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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