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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臨時監護權

離婚官司審理中,要如何向法院爭取孩子的臨時監護權? 請提供詳細的狀紙表格、範例。感恩。

沒有所謂臨時監護,若情況對小朋友不利,請申請保護令。
子女監護權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1094-1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在父母離婚時通常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以下引述自陳育仁律師資料:
一、父母的生理狀態(包括年齡、健康狀態等)、心理狀態包括有無精神病等)、脾氣、教育程度、感情成熟度如何。
二、父母有無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等。
三、父母有無不為社會所容許的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系統。
四、父母能用以撫育子女的時間、環境、第三人協力的可能性。
五、父母的經濟能力。
六、父母監護子女之意願,及對子女之感情與態度。
七、父母再婚與否。
八、子女養育環境的繼續性,及對新舊環境的適應性。
九、子女的年齡,年紀越小的子女,大都歸母親監護,因母愛是幼兒最大的需求,母親可能比父親更能提供更好的看顧。
十、子女的性別,子女與同性別之父母間的互動較有利且自在,且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十一、子女的願望。若子女能表達自己的意願,也是法院重要的判斷標準。

如何爭取子女扶養費?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事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或母),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父(母)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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