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未成年的監護權
現在我爸媽分居,但沒有離婚 ,我跟爸爸住在一起, 目前16歲, 但爸爸說叫我自己繳學費 , 那監護權可以給媽媽嗎? 還是需要走法律程序?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民法的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條之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原本夫妻未離婚,是不會有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但若你的父母已經分居六個月以上,且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的話。那依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如果你父親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你或你母親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停止你父親對你的監護權力,而改由你母親一人對你行使監護權的。
你爸爸叫你自己繳學費,因此你想監護權都由母親一人行使。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你母親可以先與父親協議,由你母親一人單獨行使你的監護權。若你父親不同意,無法達成協議時,你母親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定之請求,由法官去審酌判定之,若獲勝訴之判決,那你就能如願,你的監護權就由你母親一人行使。
以上提供你參考 ,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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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監護權
有一個朋友未婚生有一女,父親有辦理認養,監護權也在父親,但小孩都是媽媽在扶養,父親不務正業也未負起扶養的責任,媽媽和小孩也沒和父親同住,朋友想要回監護權,小孩從母姓,請問要怎ㄇ辦理,因為父親不肯讓出監護權,有什麼辦法可以幫他要回孩子的監護權,孩子可以再改從母姓嗎?




第1直接上法院跟他要監護權
1、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2、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父母雙方都要爭取孩子時
  民法第1059條明訂子女需從父性。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所以說:子女一出生即規定其姓氏為父姓。
  許多夫妻基於疼愛孩子或與孩子有割捨不掉的感情時,都會極力希望能爭取到子女之親權,在雙方各不相讓的情況下,是可以交由法院來裁判子女親權的歸屬,對於親權爭執不下的情形提供一個較適切的解決方法。以往舊法對於子女親權較偏向歸屬丈夫,在婦女團體奔走與要求多年,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讓父母在爭取子女親權時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判決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而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行使親權之人。通常法官都是依民法一○五五條之一作為考量的重點。
  ※民法 第一○五五條之一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法官為判決子女之監護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大舅公:孩子三歲以下判給媽媽機會較高,學齡時男孩判給爸爸機會較高)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二嬸婆:設法將孩子留在身邊,並在訪視時讓孩子充分表達想要跟你住在一起。)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三姑媽:這是法官評估父母雙方誰較適任監護人的指標,算一算自己與對方有幾項優、幾項劣。)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四叔公:多舉一些你曾經照顧孩子的狀況,例如陪他去上才藝班,他生病時如何照顧他或對他的教育有何規劃等等…)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五姨婆:你將要把自己與其他家人對他的關愛與和樂狀況充分展現!
  法官將社工人員到夫妻雙方為子女安排的家庭做的訪視報告列入審理子女監護權的重要參考之一,所以若一方在接受訪視時與孩子相處融洽,也會為自己加分。所以不見得婦女就一定爭取不到子女的親權ㄛ!就我們長期觀察,孩子在社工人員訪視時與誰住在一起,則誰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機會也應該會相對提高ㄉ。
  若需要特別訂定探視時間及給付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在法官酌定親權行使之人時,別忘記要求法官一併規定對方探視時間、地點與給付教育生活費用的金額、方式,以免日後雙方容易為此有爭議,且對方不履行時,才有依據可以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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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交給誰
請問各位大大 , 假如監護權現在是甲方ㄉ,小孩希望是乙方ㄉ,但甲方不給監護權,那還有神ㄇ辦法可以讓監護權交給乙方??
大家幫幫忙~~~謝謝~




您好~~
什麼是監護權?什麼是探視權?一方拒絕對方探視小孩,應如何主張權利?
一、監護權:法律上為保護受監護人的身體及財產為目的,使一定之人任監督保護職務之制度,並使該成為監護人之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及代理其財產上之行為。
二、探視權: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監護權的考量依據
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監護權的判定,參考以下幾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紀、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狀況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知人間之感情狀況。
且又依照第1055條之2:「父母若均不適合行使權力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有監護權之一方若不適合或無法行使監護權,他方可否要求改定監護人?
依照民法第1094條,若不能順利定出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能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是可以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路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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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獲得監護權?
我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是單親家庭~監護權在父母親離婚時判給父親~
由於一些問題~我和姐姐跟媽媽一起住~
最近因為要開學了~需要申請「低收入戶」卻因為監護權不在媽媽那邊而無法申請,我想請問各位~該如何幫助媽媽獲得監護權?
低收入戶又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成立?




(一)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二)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如: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EX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三)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民法-親屬篇(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 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 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 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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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權、贍養費
我年僅20歲 已與24歲丈夫 結婚1年多 育有一女(滿10個月) 先生目前每個月三萬月薪 我目前在家帶小孩(每天都在家煮飯 帶小孩 其他家事婆婆做) 先生因覺得我未對夫家家事勤勞 以及平時脾氣 跟我提出離婚 我娘家覺得 今天我沒做錯事情(沒外遇 沒作姦犯科 沒翹家) 又沒經濟能力 因該可以跟提出離婚的丈夫要求贍養費 而且我娘家 要找律師當見證人 我先生覺得孩子姓他們家姓氏 監護權就是他們家的 我上網查過幾個資訊 是否真是如此?
1.贍養費:無過失的一方 如果另一方被一方提出離婚 而經濟能力遇到困難 能提出贍養費
2.監護權:依實際是否真有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判定...




您好~ 其實要結束這段婚姻,若雙方無法以和平的方式進行辦理離婚程序,只要雙方無達成共識下,要結束這段婚姻是非常困難的....
先生的無理取鬧,是否有無外遇的可能性呢? 在此先提供爭取監護權相關知識讓您參考:
爭取監護權的要件 ?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些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程中必須知道的。
Q.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 監護權歸屬對方,你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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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監護權&拋棄繼承
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生母放棄了監護權,現在生母的爸爸過世了,
可是生母的爸爸有負債,
那她放棄監護權的小孩會去繼承到生母爸爸的債務嗎?
如果會那小孩這方又該如何處理呢?
麻煩知道的人可以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監護權】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無法執行自己的權利義務,而由【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執行權利義務。
而對子女的監護權~~也只到子女未成年前,子女成年後(滿20歲),就可以自己執行權利、義務~~監護權也就不存在了。
通常有結婚父母,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人,也是子女的監護人(共同監護),夫妻離婚、或不能結婚,就需約定由父或母一方擔任【監護人】(單方監護) 或由父母雙方一起擔任監護人(共同監護)。
單方監護~~~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單獨代理子女執行權利義務
但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不會因此與子女斷絕【親屬關係】
父母子女還是父母子女仍是父母子女~
~不會因為沒有監護權,就不是父母子女。
除非~~子女被他人收養,才會與生父母終止【親屬關係】
也終止相互間的權利義務。
所以~~生母放棄監護權,如果不是因為子女被收養
而是由於父母離婚,或父母不能結婚,而由父方擔任監護人,不影響子女與生母間的權利、義務。
再談談【繼承】
生母的父親(小孩的外祖父)去世,外祖父的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子女之中有人繼承,就輪不到孫子女輩繼承
子女全都【拋棄繼承】,才會輪到孫子女輩繼承。
另有情況是【代位繼承】
生母先於外祖父死亡~~~小孩就會代位繼承
(目前你所述~~生母應該還在世~~所以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現在法定繼承是【限定繼承】
也就是以【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不足的話,繼承者不必拿自己的財產來還債
也可以辦理【拋棄繼承】~~那就不管遺產與債務一起拋棄
外祖父有負債
通常生母與其兄弟,可能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如果限定繼承~
不用辦理手續,由於子女輩已繼承,孫輩無繼承權~
他們不必通知孫子女輩的監護人。
如果祖父的子女、配偶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義務)會輪到孫子輩
通常他們會幫孫子輩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但生母沒有監護權~不能代辦, 必須依法通知孫子輩的監護人~
間護人收到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代理小孩決定要拋棄孩是要繼承。
決定拋棄繼承~~必須在期限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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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監護權
1.什麼是監護權.
2.雙方離婚親生父有孩子ㄉ監護權.親生母沒有監護權.在法定上孩子成年前.親生父親是不是擁有孩子全部ㄉ監護權.
3.如果孩子ㄉ親生父親不在人世.哪孩子ㄉ監護權.屬誰
4.男方可以拒絕女方.帶孩子嗎.
謝謝各位大大




1.什麼是監護權. ?
 監護權是指父母基於法定親子關係(即血緣關係)所賦與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民法第 1086 條)、以及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之管理權(民法第 1087、1088 條)。
 而依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該監護人即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98 條)亦依法賦有法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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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回小孩子的監護權?
跟前妻離婚多年,要如何爭回小孩子的監護權呢?
您好:
民法裁判子女監護權定義 相關法規-民法監護權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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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歸誰
我的父母親在我年幼時就離婚了,監護權是我父親的,但是我父親在前幾年過世了,我有一個祖母,我現在還沒滿十五歲。那現在監護權是歸誰?




版大的父母親在年幼時就離婚了,監護權是父親的,但是父親在前幾年過世了。那版大之監護權原則上應由母親擔任行使。 依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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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拿到孩子的監護權?
我先生長期有外遇 我們都想離婚 但他不肯把小孩監護權給我
我兒子從小到現在都是我在照顧撫養 我先生是個好吃懶做沒有責任感的人 請問我該怎麼作才能拿到孩子的監護權和我們母子應得的權益?? 另外 有沒有收費較合理的徵信社或律師事務所




一般監護權的判決,會總合考量各種情況。例如幼年原則就是只要小孩在6歲以下,因為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較深,多半判給主要照顧者,爭取監護權時還是會被法官問到工作時間要如何照顧小孩等問題,除了你上述的計劃及規劃外,首要的工作應該是要拉攏小孩,讓小孩有想跟你一起住的念頭才是勝訴的主因
抓姦注意事項
1.不管是在住家還是旅館抓姦,都必須要警察陪同。
2.抓姦成功一定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告訴,原告知悉情事(因和解或其它原因) 卻未提出告訴,代表默認此事,將尚失其權利。
3.抓姦一定要有充份的證據,能讓法管採信其二人有通姦之實情,無論是任何可以證明有通姦之事實都可以當成抓姦的證據,因此事前的搜證,在最佳時間點破門抓姦,就顯的格外重要。
有了證據之後您的保障如下:
一.可對其配偶要求精神賠償
二.亦可對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三.可爭取到子女監護權
四.要求子女教育基金和贍養費
五.離不離婚的主導權在您的手上
離婚制度是人為解消婚姻的方法之一,旨在消除因不和諧的家庭生活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進而重建新的較健全的社會秩序,因而認「離婚」係保障婚姻生活幸福的最後界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惡事」。因此,重視離婚效果及保障離婚後經濟上之弱者乃成為現代親屬法的重要課題之一。「贍養費」之給付係離婚效果中財產給付之重要一環。夫妻離婚後為維持其生活所設贍養費的給付制度係基於婚姻法上男女平等主義而產生的生存,將使當事人(特別是女方)不敢請求離婚。此對整個社會而言,仍未能,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參、勾勒理想的贍養費制度
一、立法上的建議現行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顯然不足,其一,贍養費請求權係保障離婚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限於裁判離婚方得請求,於兩願離婚亦應准許之。
其二,贍養費制度乃基於衡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設,目的在保障離婚後無力生活之配偶,不含有任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並不妥當。
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應列為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
其四,贍養費請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均未加以規定。
五、決定贍養費數額應斟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
其六、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補充。
建議修正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 夫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一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 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二、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贍養費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贍養費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復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肆、結論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財產的分配、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因媒體在報導國外名人離婚事件時,每將三者正確概念傳達給民眾瞭解。離婚既已為必要之惡事,應予正視,並從法律的層面給予基本的保障,為吾人應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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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法律問題
我與老婆離婚了.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寫(小孩歸女方扶養.每月可探視一次.)就這樣.本來是都不想寫的但是女方說隨便寫一下讓他回去好向他的爸媽交代.因為他家的人不喜歡我也不想我以後我常去煩他們他家人很愛面子.但是我們私底下說好的是我想去看小孩就去看小孩他會帶出來給我看.說我想小孩隨時也可以打電話給他.結果他把小孩帶回去後他們家的人都不太願意給我看也叫我不要打電話過去給她女兒...態度很不好還說叫我每個月固定1天去看小孩.其他的時間他們沒空.現在我想一想好像我被騙了我一開始會讓她把小孩帶走是因為小孩很黏媽媽我怕我看到小孩找不到媽媽會哭我會不捨所以讓她把小孩帶回家.但是現在想一想我好像被他們騙了說ㄉ跟做ㄉ都不一樣.我現在想把小孩帶回...




你好~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扶養義務?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原則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親權)或義務(扶養)乃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然而當有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或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則由他方或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你當初跟你老婆協議好的小孩監護權應該是在老婆那 .(是監護權不是扶養權)你可去查證一下.(調閱護籍謄本即可)如果證實在你老婆那.目前的你只有去法院訴請子女 監護權的改定 .~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判決監護權是以何為標準~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 , 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 ;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所以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 .如果你想要向法院提出子女監護權的改定.也必須提出你前妻對小孩照顧不周或有以上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的證據來證明.你才有勝訴的機會.
以上供你做參考~
加油!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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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樣爭取監護權
請問..我已離婚3年多快4年,離婚的時候孩子的監護權給爸爸,但是今年4月份孩子我爭取到監護權,但是我們都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決,現在他的爸爸又要來爭監護權,而他說如果輸ㄌ也不會就此算了爭監護權是他家人的意思,而他是要孩子在他身邊,說我沒權力帶孩子交男朋友,他的留言跟通話我有保留跟錄音,我到底要怎樣做才能解脫他,我帶孩子離開真的好怕他會找到,我因該要怎麼做ㄋ,孩子會不會被要回去ㄋ




以下提供您不可不知的監護權相關知識:
Q.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 監護權歸屬對方,你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祝福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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