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有關監護權的問題
九月份我剛生下一個女兒,我跟我男友沒結婚,所以報戶口的時候小孩也是姓我的姓,監護權當然也是我,但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以後我跟我男友結婚了,他也要求把小孩的姓改成他的,那這樣監護權會換成他的嗎?
拜託對這方面清楚的人替我解答吧
妳生產時未婚 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 小孩的戶籍上無父親資料 父親欄空白 只有母親的 當然從母姓 監護權100%是生母的!但是 生母若與生父結了婚之後 叫『準正』 孩子可經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不再是非婚生子女) 孩子的戶籍資料上也有父親資料及父親姓名(父母有結婚叫準正 沒結婚的就要認領 我就是)民法規定 子女從父姓 且 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共同監護所以婚後若無特別情形(子女有可符合從母姓的要件)只要一但與生父結了婚戶籍資料上妳的孩子將自動改從父姓 監護權生父也不用跟妳爭 法律上就是妳與生父一人一半!
**除非是夫妻離婚 才需再去考慮孩子監護權未來如何歸屬的問題*若妳不想與生父結婚 但想讓來孩子認祖歸宗、孩子的父親欄不要空白就可要求生父認領由於是非婚生子女 小孩姓氏可由父母約定要因認領而改從父姓或仍然從母姓都可只要夫母雙方倆人有講好 寫約定同意書就可以了;監護權部份 未認領前 小孩監護權100%生母的(認領之後 法律上孩子就有父親了 所以生父也有一半權利)所以辦認領的同時一定要記得約定子女監護權不約定就是共同監護 那太麻煩了!(若父母雙方沒結婚 為了生活上各事項方便建議是由照顧小孩的一單獨取得監護權就好不然 連媽媽去銀行幫小孩開戶 這種小事除了母親同意 另外銀行還會跟妳要小孩的父親同意才可以....多麻煩!)
**我的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 剛出生時是跟我姓後來他父親要求認領 認領後孩子改從父姓(因為孩子的爸有付錢扶養小孩 所以我願意讓孩子從父姓)(**我覺得父親有無扶養小孩很重要 不養、對孩子沒責任的話 也不必讓生父認領 沒意義;若母親日後有機會另嫁 孩子讓配偶「收養」 改從養父姓也很好 當然孩子父親欄還是空白 因為生父就是生父 養父就是養父 即使有了收養關係之後 養父也不會變生父! 只會孩子戶籍謄本上註明何時被何人收養而且 沒認領的話 孩子被收養只需母親同意 也不必經生父同意了!)但我們辦認領時有特別約定監護權 約定由我監護;去銀行開戶時就帶小孩戶籍謄本(上面有寫:約定由母監護)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時 只需我同意就好 不必再父親同意了!
大概是這樣若再有疑問 可去電妳戶籍地的的戶政事務所再詳問
既然生母有與生父結婚的話 就是準正 當然不必再認領! 多此一舉!
**我本人就是未婚生子!!
以上都是我親自辦過的經驗 「認領」我也辦過了
其它相關資訊我都去請教過專業人士(律師及戶政事務所的人)
得來的答案就是這樣!
非婚生子女 從母姓 監護權100%給母親
生父無權利 孩子戶籍上連生父姓名都沒有!
辦了認領之後 要記得約定監護權
誰說認領後就一定是共同監護?
那是沒約定才會是共同監護
有約定就跟離婚夫妻一樣 監護權可由父或母單方監護
我常常看到知識+這裡很多人上來發問
就是都沒約定監護權 只顧著讓孩子被生父認領 不知道約定監護權 等到知道以後 生父都不願配合讓生母煩惱中!(所以我才會雞婆多寫一點)
因為不結婚的生父生母 想讓孩子父親欄不要空白 要認祖歸宗 那就要辦認領
監護權方面 我會建議約定由單方監護
有結婚打算的生父生母(俗稱先上車後補票)結婚以後叫「準正」
既然都準正 孩子可經準正取得婚生女身份 當然也不必再認領!這個手續就是多餘的;
(不然請打電話隨便問哪一戶政事務所 看我說的對不對?)
**我自己當初未婚生子之後
寶寶的戶口就是我親自去報的(出生登記)
很多東西都不懂
事前只知道孩子會從母姓 父親欄空白
(不要像很多人明明不了解 還在說非婚生子女會寫父不詳?? 才不是那樣!)
過了三年之後 小孩的生父才來辦認領
孩子又改從父姓 監護權有約定給我
(所以孩戶籍謄本會寫:何年何月何日被誰認領約定由母監護)
所以有三年時間 我小孩父親欄是空白的...
這些從母姓 從父姓 母親單方監護等
都是我個人實際經驗
像我說去銀行開戶什麼的
都是親自遇到的事
像這些相關問題
都是一一去問過很多單位 才得到的答案
這每一字都是切身經驗談
或是幫忙回答一些單親補助 個殊境遇婦女補助 單親子女生活補助等
我的回答都是我辦過的經驗 就只有這樣而已!
從小孩出生到現在
該辦的手續都辦過了 居然還認為我的回答非百分之百正確??
*認領是戶政人員告訴我的
*準正也是戶政人員告訴我的
*可約定監護權也是律師及戶政員告訴我的
*我若以後與別人再婚 生父欄依然是生父姓名
只會註在小孩戶籍謄本記事中說小孩於何時被何人收養 然後從養父姓
(*有認領過 生父欄已有姓名
生父歸生父 養父歸養父 收養之後 養父也不可能因此變生父)
(*沒認領的話 父親欄依然空白
小孩戶謄記事一樣註記被收養之事 從養父姓;只需生母同意 無需再生父同意...云云)
區公所、健保局跟社會局我都去辦過了
**沒去辦過的人 不可能知道我們政府公僕有多官僚吧?
我去社會局申請『特殊境遇婦女補助』(未婚媽媽)時 對方居然問我:為什麼不跟生父結婚?
我當場翻白眼 真是笨蛋!
有結婚的話我需要來辦這個嗎?
為什麼不直接告訴我符不符合申請資格就好 廢話那麼多幹嘛?
(而且 對方還說 現在補助先給妳
但若妳後來有與生父結婚
這項補助是要追回的...翻遍社會局網站條文 一定沒發現有這一項吧)
其它像』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補助』 我也申請到了(今天剛領到 月底會撥款到郵局 買奶粉及尿布剛好夠用)
還有三歲以下的幼兒托育補助 我也有拿到...我光是用辦過的親身經驗回答這類問題就夠了!
*我諮詢的對象是高市前鎮、小港、前金、新興等區的戶政人員!
*我的回答 包括所舉的例子 是想提醒跟我立場相同之人的「相關權益」
不是只有單一問題的一問一答而已
也非只片面想發表我的心得而已
由於實際生活上就有遇到過很多問題
因此才知道有許多問題是「全面性」的 事前知不知道會差別很大
就是因為怕別人重蹈覆轍或影響到當事者權益
所以會雞婆多寫一點 這就是我的用意!!
* 以「認領」來講
我看像很多人上來問認領
若只就「一般認領」部份去回答 它的行政手續上是很方便
我看很多母親當初的用意只覺得孩子沒父親好像不太好
當雙方又不能結婚時 只得讓生父認領小孩 這樣戶籍上小孩才可能有父親;
那麼去到戶政事務所辦認領時,既然當事人說要辦認領,官方單位的人公事公辦
不會替妳設想那麼週到 還提醒妳相關的權益吧
有時自己沒事先做好功課 或不知道要做功課 等遇到事情才知道吃大虧 到那時就太慢了;
戶政人員當然只會認領同意書等表格讓雙方填
不見得會提醒當事人「約定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我不希望看到很多出錢出心力 獨力用心扶養小孩的媽媽們
到頭來小孩監護權卻在生父手上拿不回來
(不養小孩的一方硬要佔著監護權幹什麼?)
或者是她們事後還得要費一番功夫才能再爭取回來
所以覺得讓女方事先知道這些資訊很重要
認領前除了相關法律定位及權益 更要看男方態度 有心要扶養小孩 為小孩盡心力 才有資格當父親 否則 本來就是非婚生子女 生母反正也沒嫁給生父 何必只給對方認領?空具父親之名 何用?
*我說可以約定監護權的 是指有經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
沒認領的 監護權100%是生母 生父根本無權利!也輪不到生父去爭;
有結婚的生父生母 小孩當然是準正成為婚生子女
既然是婚生子女 當然從父姓
且未成年子女一般都是父母共同監護的 這我當然知道啊
**我說『多此一舉』的意思是 若這對生父生母本已有意要結婚 雖生子在先 結婚在後
但不必多跑一趟去戶政事務所再去辦一個認領的動作;
結婚後(準正)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時 對方就會要求生父填切結書(就是你說的認領書)
但那個動作不叫認領(畢竟生父生母有結婚 沒結婚的才是認領)
(誰能確定每間戶政事務所的人都會那麼細心?)
結果認領之後 根本沒出錢養過小孩的父親很多
或避不見面的、不聞不問的... 母親事後後悔
(後悔也無濟於事 因為民法規定 一經認領 不得撤銷)
或監護權爭取不回來 當小孩面臨就學遷戶籍又要父親同意什麼的 才急得跳腳...那要怪誰?
在權益上也有差別
沒生父認領 小孩戶籍上就是終生他的父親欄都空白 沒有姓名
父親沒養過小孩 往後小孩也沒責任扶養父親;
若父親只辦認領手續 在戶籍上給小孩一個父親姓名 卻從來不扶養呢?
幾十年後父親可是有權利要求孩子回過來扶養他的
(親子間本來就相互負扶養義務的)
父親要求孩子養他 這是天經地義
(但是就算父親從沒養過小孩 一樣要養父親!)這公平嗎?
不要說不可能 實際案例比比皆是;
現在辦個認領 看似簡單的手續
卻影響孩子終生及他的下一代...
(看起來好像只是多個父親欄資料及父親姓名而已 其實不然);
(中間有許多的權利義務 應在事前就知道
才能作出符合當事人利益之最佳決定)
(會走上未婚生子一途 幾乎是女性「不得不」之選擇 後續影響深遠;
除了影響到生母本人 最直接的就是小孩(及孩子的下一代....)
所以母親做的決定一定要慎重 事前資訊一定要充足 才能為孩子做出最佳判斷
我舉的這例子比較偏激 屬糟糕的個案
當然不見得每件都會是這樣
發問者每人的基本環境立場思想各不同
我只能盡量把我知道的 講給想了解相關資訊的人知曉
至於該怎麼做對當事人最好 就要請他們自行斟酌判斷 或另請教高明及專業人士;
在很多回答的最後面 我都會提醒他們
辦手續之前先去電自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詳問 免得文件不全而白跑一趟
或是另外去電問戶政事務所或更專業之法律高手...
又:人家說了 是九月才剛生下小孩 現在才十一月 那小孩一定是七歲以內的 對吧?
有關收養的規定 當然著重七歲以下 就沒提小孩年齡在七歲以上的規定
更何況若生父一直未認領 就算小孩七歲以上了 還須要生父同意嗎?
*這是先有個基本概念 等生母真的遇到有對象要結婚時 再依當時情況(如生父認領與否)去諮詢也可以嘛
否則現在說那麼多 都是假設情況而已
(問到後來 戶政人員就是這樣說的:
說妳不要問一些假設的狀況題啦
妳要請本人來辦或是等到妳要來辦時 到時候我們會告訴妳怎麼去辦手續)
臺北市民e點通/出生登記的部份
注意備註欄的第三項: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07013
備註欄
一、普通婚姻所生子女應從父姓,約定從母姓應另繳約定書、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循線追查所需時間不在此限)。
二、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非屬臺北市轄區範圍者,請申請民眾自行檢附。
三、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婚姻狀況證明。
它說的就是孩子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父母結婚前,母親已懷胎)那要生父親辦且需要的文件叫作『生父生母聲明書』 沒說是認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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