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歸誰
我的父母親在我年幼時就離婚了,監護權是我父親的,但是我父親在前幾年過世了,我有一個祖母,我現在還沒滿十五歲。那現在監護權是歸誰?
版大的父母親在年幼時就離婚了,監護權是父親的,但是父親在前幾年過世了。那版大之監護權原則上應由母親擔任行使。 依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版大的父親過世,那版大之監護權當由母親擔任。
如果母親不行使監護權,或母親無法取得聯繫時,依上述民法之規定,版大之監護權當由同居之祖母擔任。版大可以向法院陳報監護權由祖母行使,經過法院核准後,那版大之監護權就由祖母擔任了。如果版大未能與祖母同住,可由同住之已成年兄姐擔任版大之監護權。如果版大無兄姐可擔任版大之監護權時,可由未同住之祖母擔任。如果版大之祖母無法行使監護權,又無兄姐可擔任監護權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由版大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中選出一人擔任版大之監護人。如果版大之監護權無法由以上之方式產生時,就由法院裁定由外界適當之機構擔任版大之監護人。 版大可由以上之說明,來產生適當之監護人,以保障版大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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