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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

我有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猶豫很複雜不便在此說明)
想詢問是否有便宜ㄉ律師可以幫助我寫訴狀書

您好:
民法裁判子女監護權定義 , 相關法規-民法監護權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監護權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所以不管你的經濟條件多好.也不管你經濟條件多差.都是有平等機會爭取監護權.但是在以往案例中妳朋友還是有許多優勢的.

1.例如你朋友娘家父母親是否支持這各就很重要.

2.三歲以下孩童跟母親機率較高.因孩童幼兒教育比較需要母愛.

3.先生有語言暴力現象.如取證得宜會有加分作用.

4.先生經常在外根本很少在家.對於小孩親子教育根本無法盡責..等等

(二)爭取教養費與贍養費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一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一般離婚也不是都可以要求贍養費的,除非另一方有過失,判決離婚,可以要求有過失的一方付給無過失的一方贍養費,再不然協議離婚的話,除非一方很有錢,同意給贍養費,否則也不見得離婚都可以要到贍養費的.給不給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還有就算你要到贍養費也別太高興,因為台灣的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是要課所得稅的。當然雖然可能要不到贍養費,但還是可以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孩子養育費用的名目,讓對方定時付出金額。

可要求到孩子完成學業,年滿20歲有自立能力後,你可提出金額,並記於簽離協議書裡,如雙方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可訴諸法院,而法官會考量彼此經濟能力,和小孩預估所需教育和生活費用提出數字。
祝您 工作順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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