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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監護權

1.什麼是監護權.
2.雙方離婚親生父有孩子ㄉ監護權.親生母沒有監護權.在法定上孩子成年前.親生父親是不是擁有孩子全部ㄉ監護權.
3.如果孩子ㄉ親生父親不在人世.哪孩子ㄉ監護權.屬誰
4.男方可以拒絕女方.帶孩子嗎.
謝謝各位大大

1.什麼是監護權. ?
 監護權是指父母基於法定親子關係(即血緣關係)所賦與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民法第 1086 條)、以及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之管理權(民法第 1087、1088 條)。
 而依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該監護人即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98 條)亦依法賦有法定監護權。

2.雙方離婚親生父有孩子ㄉ監護權.親生母沒有監護權.在法定上孩子成年前.親生父親是不是擁有孩子全部ㄉ監護權?
 是依離婚時的協議,由父親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行使未成人子女的監護權,而非擁有未成年子女的全部親權,亦即因為父母離婚已無法與維持父母子女同居共負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所以經由協議由一方專行權責,以事權統一之理念避免權利主張與義務實施時的困擾。唯若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監護權之行使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是可以經由他方或是其他有請求權人請求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

3.如果孩子ㄉ親生父親不在人世.哪孩子ㄉ監護權.屬誰?
 屬於未成年子女在世的生母。依法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唯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1086 條)。若父母均不在人世時其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民法第 1093 條)。至於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91 條),其順位依民法第 1094 條所指定依序而定。

4.男方可以拒絕女方.帶孩子嗎?
 若您所指的帶走是指對方強行長期帶走撫育,原則上是違約的,您可以依約訴請法院請求對方交付未成年子女。若是指對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您依法是不行阻撓但可與對方協議探視的時間與方式的。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084 條第二項)而依民法第 1116- 2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不因為父母離婚而停止,而且子女的成長過程是需要有父母雙方的關懷及照顧,方能正常發展的,所以民法第 1055 條第五項以父母離婚時,對於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應約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如未予約定,或協議不成,尚得聲請法院酌定之,已明訂賦與未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保障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而這探視權是不容被任意剝奪的。 

5. 生父過世.孩子ㄉ母親.是第一順位接受監護權嗎?
 是生父過世,在世的生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當然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若要改定他人需有合法證明文件(如後死之父或母親的遺囑或法院的確定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等)

6.離婚時簽訂孩子監護權為...........男方.(女方保有探視權)有劃掉
個人 財產及債務...........自行負者.膳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無
有. 是可以拒絕嗎?
 該女方的探視權是法律賦與女方的合法權益,該部分劃掉後,若女方不再主張該權利,當然可依約執行。若女方後悔,而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訴諸法院請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法院自是應為其主張合理的探視時間與方式。至於該劃掉部分因為劃掉後為違法而無效。至於您當然也可以主張女方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扶養費。但在此要強調的是二者並不為相繩,不能以不付教育扶養費為由,主張不給探視未成年子女,或她也不能以不讓探視即不付扶養費為主張。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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