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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交給誰

請問各位大大 , 假如監護權現在是甲方ㄉ,小孩希望是乙方ㄉ,但甲方不給監護權,那還有神ㄇ辦法可以讓監護權交給乙方??
大家幫幫忙~~~謝謝~

您好~~
什麼是監護權?什麼是探視權?一方拒絕對方探視小孩,應如何主張權利?
一、監護權:法律上為保護受監護人的身體及財產為目的,使一定之人任監督保護職務之制度,並使該成為監護人之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及代理其財產上之行為。
二、探視權: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監護權的考量依據
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監護權的判定,參考以下幾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的年紀、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狀況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知人間之感情狀況。

且又依照第1055條之2:「父母若均不適合行使權力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有監護權之一方若不適合或無法行使監護權,他方可否要求改定監護人?
依照民法第1094條,若不能順利定出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能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是可以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路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無監護權之一方屬於「其他利害關係人」,所以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由其行使;法院並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以上~~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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