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責任
大家都在爭取監護權, 焉知監護權行使的責任及義務?
誰可以詳細的說明?
其實監護權,就是法律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是禁治產人所給予的保護,在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對禁治產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監護人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法律上一般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有如下的規定:(以下摘錄自民法相關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他人行使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應視同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樣之注意。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於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財產收益之狀況酌定之。
一般所謂的監護權有下列幾種:
其一為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若以未成年子女來說,一般父母稱為法定代理人,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與扶養義務等。
若父母離婚,父母無法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時,只有依協議或法院判定(時會發生本提問人所稱的監護權爭取)來決定對未成年子女應如何行使或負擔其權利與義務;這種情形一般的共識,也以指定未成年子女之有監護權人為俗稱。此時若父母之中有監護權的一方過世,其監護權即自然落入未過世之他方所有,這是不容置疑的。
若父母均已過世(後過世者可以遺囑指定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或父母均不能使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與義務,除非未成年子女已婚,否則應置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此時也會有發生本提問人所稱的監護權爭取)。
另一種即為禁治產人的監護人,他們的權利義務也準用如上未成年人監護的相關規定。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護養療治其身體與健康的維護。
監護人如將受監護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或監禁於私宅者,應得親屬會議之同意。但父母或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不在此限。
以上說明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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