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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能否給女方問題?(未離)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在二人婚姻裡,還未離婚,但是能夠保障女生能獲有小孩監護權的方法?(男方不能依賴,怕到時離婚,男方不把小孩給女方,所以想趁未離婚時,先想辦法讓小孩是歸女方的方法!在婚姻裡是雙方共同有監護權的事我知道,但是想說有別種方法讓小孩是歸女方的!! 若先寫上合約書,例如說,若二人要辦離婚,小孩監護權給女方,(二人先私下合約同意這樣的做法,)沒有要馬上就離,只是先寫起來放,這樣到時若干年離婚的話, 這張合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不然還有何種方法可以讓小孩子在還沒離婚前的監護權就給女方的呢? 請幫忙想想好嗎?謝謝!

原則上夫妻雙方私下自行擬定簽署的切結書,在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效益的。當夫妻之間面臨到離婚之問題時,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必然需要透過司法程序來爭奪彼此的權益。倘若真的走上司法層面,那麼當下雙方也都是儘可能的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的原因理由..但在法庭上法官在審判任何案件時,大部分都不會將被告與原告口頭上的描述列為優先考量,主要還針對雙方所呈上的證據作為主要考量之ㄧ,所以倘若您擔憂日後會有這類問題纏身,建議您還是在現階段慢慢的先將先生許多言行舉止與教養子女的方式,只要是會造成影響子女不利之處都可先行蒐集相關依據,方便日後爭奪子女監護權歸屬時可具體的提出。
當然如果日後男方有涉及到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離婚十大要件之其中一項的情況下,基於男方是有過失之ㄧ方,所以原則上在爭奪任何權益時都是較不利於男方。以下提供監護權相關知識給您參考:
Q.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 監護權歸屬對方,你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 ,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祝福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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