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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未成年的監護權

現在我爸媽分居,但沒有離婚 ,我跟爸爸住在一起, 目前16歲, 但爸爸說叫我自己繳學費 , 那監護權可以給媽媽嗎? 還是需要走法律程序?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民法的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條之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原本夫妻未離婚,是不會有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但若你的父母已經分居六個月以上,且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的話。那依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如果你父親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你或你母親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停止你父親對你的監護權力,而改由你母親一人對你行使監護權的。
你爸爸叫你自己繳學費,因此你想監護權都由母親一人行使。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你母親可以先與父親協議,由你母親一人單獨行使你的監護權。若你父親不同意,無法達成協議時,你母親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定之請求,由法官去審酌判定之,若獲勝訴之判決,那你就能如願,你的監護權就由你母親一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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