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權~小孩戶籍的問題
我和先生要協議離婚~ 但因為我們2個都要小孩~ 所以我會要求共同擁有小孩的監護權~ 我想問的是~~ 如果小孩是共同監護...那戶籍要入父母親哪一方?? 如果小孩是和我住一起...由我照顧... 那我可以要求將小孩的戶籍遷到我這邊嗎?? (當然是在小孩父親的同意下且有法令規定) 如果我們達成共識要共同監護.... 那我是否要爭取小孩由我照顧...和我同住一起??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沒有爭取...是不是小孩就要兩邊輪流住) ps~ 我們雙方都不可能放棄小孩的監護權.... 我只想知道我擁有的權利有哪些.... 小孩現在才2歲半...跟爸爸是必要給保母帶...我不放心 ...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
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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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要回小孩監護權嗎?
和前夫兩年前離婚,有一個小孩 當初離婚協議小孩給前夫撫養,女方可以隨時探視 (因男方母親也不願把小孩給我) 但是男方母親只讓我媽媽看過幾次小孩後, 就騙我媽媽說我前夫和小孩都被她趕出去了, 不讓我媽媽看小孩! 現在: 1.小孩現在3歳了,連自己大小便都還不會!且他們家人都沒在教,讓我的小孩到處叫別人爸爸媽媽!聽了真的很難過>.< 2.離婚協議書有協議到如果男方未盡教導且小孩有學壞的傾向,女方可隨時要回小孩之監護權!我可以用這點來要回小孩嗎? 3.男方母親都到處跟別人說我都沒有再在乎小孩,奶粉尿布都沒在買.但是是因為他母親騙我們說小孩被他趕出去了,但是我在外地工作看到小孩的東西還是會寄回去,但不會寄...




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監護權的改定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以上例子你參考看看.如果想要回小孩 你要先斟酌 目前工作經濟能力
如果前夫沒有盡到父親該有的責任 可以去法院訴訟 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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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
我有子女監護權的問題 (猶豫很複雜不便在此說明)
想詢問是否有便宜ㄉ律師可以幫助我寫訴狀書
您好:
民法裁判子女監護權定義 , 相關法規-民法監護權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監護權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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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監護權&扶養權有什麼用處?
請問監護權&扶養權有什麼用處?目前婚姻狀況已經分居了明天就要簽字離婚..但是我不知道監護權&扶養權各一伴對我有無傷害???目前小孩都是我在帶的...會有差嗎???




1. 監護權顧名思義,就是未成年兒女的監督及保護權,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必須發揮這種功能,以保障兒女能夠在妥善的照料下長大成人,那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獲得此權利義務的監護人,得與兒女在一起。
撫養權則是生父生母,在離婚後,共同應該對子女盡的一種義務,所以無論監護權落在何方,雙方都有義務撫養子女。撫養子女的經濟來源為所謂的"贍養費",法官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來判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應該支付多少贍養費給對方,已順利撫養小孩長大。
2. 既然離婚,則意旨雙方無婚姻關係,監護權只會判給一人。
3. 如1.所述,獲得監護的一方必須順利撫養小孩長大,在其間如果其未能扮演好監護人之角色,則另一生父或生母可以舉證,以提出監護權移轉之訴訟。
未獲得監護權之一方,則有小孩的探視權。
4. 如果您所指的那一方無法照顧小孩,在爭取監護權的時候,就必須要對法官舉證說明,讓法官定奪。
現行民法修訂後,對於監護權之決定已日趨公平,而不會有獨厚男性的情況了。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無論監護權是哪一方.只要有能力.雙方都必需負擔小孩撫養費(所謂扶養權).一般會要夫妻雙方平均分擔.當然較有經濟能力的一方負擔可能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比例由雙方爭取再由法院判定.且每個法官判定都不盡相同,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應付撫養費的一方如有一期未照時間按時給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一次完全給付至成年的費用。所以,你是有權代孩子向對方請求教養費用的支付。因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負擔是法律規定,所以,他是無從拒絕的。若他堅不支付,就只剩下走法院ㄧ途,但這對他並沒有好處,因為他一定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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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責任
大家都在爭取監護權, 焉知監護權行使的責任及義務?
誰可以詳細的說明?




其實監護權,就是法律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是禁治產人所給予的保護,在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對禁治產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監護人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法律上一般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有如下的規定:(以下摘錄自民法相關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他人行使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應視同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樣之注意。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於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財產收益之狀況酌定之。
一般所謂的監護權有下列幾種:
其一為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若以未成年子女來說,一般父母稱為法定代理人,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與扶養義務等。
若父母離婚,父母無法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時,只有依協議或法院判定(時會發生本提問人所稱的監護權爭取)來決定對未成年子女應如何行使或負擔其權利與義務;這種情形一般的共識,也以指定未成年子女之有監護權人為俗稱。此時若父母之中有監護權的一方過世,其監護權即自然落入未過世之他方所有,這是不容置疑的。
若父母均已過世(後過世者可以遺囑指定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或父母均不能使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與義務,除非未成年子女已婚,否則應置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此時也會有發生本提問人所稱的監護權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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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協調要如何處理
我目前收到監護權協調的通知書 我想要問 我如何跟對方開出我的條件 我要注意什麼嗎??? 像是贍養費還是探視權 我要怎樣開條件對我跟小孩才是有利的 如果協調不成,要打官司,小孩跟我的機率會很大嗎???? 我前夫有吸毒.也有被抓,去過勒戒所,我有家暴保護令. 小孩兩個從小就是我自己帶.到現在也是 一個三歲一個一歲,從離婚半年多一毛錢都沒有出過,都是我娘家這邊出的 只有他媽媽有匯過錢給我共一萬元.從三月到現在再有沒有匯 如果他媽媽有匯錢給我.可以代表是他匯錢的嗎??? 我現在住娘家.沒有工作.我爸媽都有在上班 我前夫現在好像有在工作.租房子.一個月四萬 ...




想爭監護權就快去工作
離婚後,給未成年子女的錢稱扶養費,給配偶的錢稱贍養費,兩者不同.
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小孩的義務,不因離婚而改變.(民法1084及1116-2條)
所以沒監護權的一方也要給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離婚半年來前夫未曾支付子女扶養費,您可向前夫追討. (前婆婆給的錢可解釋成前夫所付扶養費,但1萬元根本不夠)
民法第1084條 :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小孩監護權判給誰是依民法第1055-1條來判決
前夫有吸毒前科、家暴記錄、未盡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等狀況,不利於他爭取子女監護權.
但您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也不利於爭取子女監護權.
因為養小孩的義務是父母,不是阿公阿媽
但您沒收入要如何養呢?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建議
1.申請單親類的補助
2.補助送件後馬上找工作
3.小孩送托兒所並申請托兒補助,然後自己上班去
單親類的補助如下 :
一.政府補助部份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網址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91
2.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68
3.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0877
二.民間公益團體補助部份
1.慈濟社會救助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2830
2.家扶基金會-經濟弱勢兒童少年服務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1166
3.世界展望會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89884
4.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0993
5行天宮急難濟助辦法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1203
6.急難救助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st=c&p=1&w=4996473
托兒補助部份
這是內政部所提供的補助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4702
各縣市依內政部規定辦理補助
例如
1.新北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319979789
2.新北市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304848292
單親帶小孩,又要工作又要照顧小孩,這是很辛苦的事,因為我也是單親爸爸,對此我深有體會 
現在請您想一想
您要如何才能靠自己的力量來賺錢養活小孩,直到小孩大學畢業.因為小孩養到大學畢業,每個需花費500-1000萬, 2個就是1-2千萬元. 您確定您有這個能力,您就用力爭取吧!!
祝福您! 加油唷!!
**想要爭監護權就去工作 , 不去工作就需冒著失去監護權的危險




特境家庭補助
1. 二個小孩的托兒費都有補助
2. 二個小孩每月都有津貼(每人每月補助基本工資的1/10)
3. 二個小孩優先上公立托兒所
4. 二個小孩註冊費都有補助
5. 還有很多請自行觀看補助內容
在這種狀況下,您就可以去工作
拖越久,越難找工作養活自己與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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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
想請問一下..父母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有探視權....但若男方一天到晚出言威脅女方要把小孩監護權要回去...該如何處理??
前夫根本要不回監護權,您別被騙了
變更小孩監護權有兩種方式 :





方式一
父母雙方同意變更監護人 (您應該不會同意吧!)
也就是您與前夫到戶政事務所
1.填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2.帶身份證及印章
3.帶戶口名簿
4.繳規費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89005
方式二
您做出嚴重不利於子女的事情或未盡扶養子女義務,已無法勝任監護人,此時前夫可依民法1055條來向法院訴請變更監護人.
您又沒做出不利子女的事,也沒不扶養子女,所以男方就算提告也是敗訴
變更監護人 聲請狀範例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3660
男方一天到晚出言威脅女方,女方可收集證據
然後向相關單位或請婦女團體協助,申請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會限制前夫靠近您
若靠近您,您就可打110報案 
保護令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2850
您可與男方協商更改探視時間與方式,以免天天看到前夫就煩,還要被威脅.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1055條向法院申請裁定 
請求酌(改)定會面交往方式聲請狀及附表 範例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89381
探視的時間與方式可適當的予以縮減,以減少與前夫見面機會
如果不知如何寫或如何要求
請參考離婚協議書範例詳細版裡的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部份 
離婚協議書範例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148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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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爭取監護權
我和老公結婚已7年..他很多壞習慣我已經受不了
小孩也從來不照顧.最近因為他沒有工作.
我只好出去找工作貼補家用
沒想到他還有臉問我是不是外遇
我真的忍無可忍
我依定要離婚
請問我該怎麼辦
還有小孩的監護權.
請各位好心的網友告訴我方法好嗎?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祝你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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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取監護權
當初離婚是協議離婚,監護權歸男方!!剛離婚時因為小孩子需要人照顧,而前夫工作時間較不固定,所以都是託婆婆照顧..婆婆因為工作關係都是住在西螺, ...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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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雙方共同持有監護權?
我太太與他前夫有個女兒,目前男方總是斷斷續續的不讓我們見孩子,他與前夫離婚後協議雙方共同持有小孩的監護權,但又附記男方為主監護人。
問題:
1.單方監護權與雙方共同持有監護權有何差別?
2.雙方共同持有監護權是否還需要與對方協議探視權?
3.若小孩目前居住於男方家中,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小孩改到我們這裡住嗎?
4.我們給的扶養費都被男方拿去私用,沒有花在小孩身上,拿給男方母親的現金又沒有給付依據證明,可以請求法院要他們拿出支用小孩身上的收據實支實付嗎?




1.共同監護若辦理未成年子女各項事務需雙方同意簽名用印 ,如出國或開戶
2.沒有實際跟未成年子女生活之一方可要求探視權
探視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ㄧ方有絕對的探視權 ,這是無法剝奪的 ,民法上規定血親不得放棄 ,因違反公序良俗的所有規定都無效.
探視權的行使:
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告知對方要讓你行使探視權 ,並且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前禁止的方式一意孤行 ,你將依法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訴.
舉證的部分很簡單 ,只要你與他對話的錄音即可 ,至於存證信函的部分是寄到戶籍地最好 ,或是他的家人有人能接收能轉達亦可 ,存證信函的目的本來就是意思通知 ,甚至傳簡訊有時候也能當作意思通知的一種 ,當然 ,存證信函較有公信力.
探視權的訴訟:如果對方依然不予理會 ,你可撰狀向法院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法院判決出探視子女的時間後 ,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 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會面交往權
不僅為父母的權利
且亦為子女子女之利益
而會面交往者
正是親子關係最後之保障
多少可以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招致之不幸
(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40號裁定)
3.提出改定監護權之訴
其實 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 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4.建議爭取監護權之後,換你們向對方要求扶養費用,有監護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訴請自擔任監護權人至未成年子女滿20歲止之扶養費 ,
由自己和對造各盡一半之義務 , 請法院調查後酌定給付金額及給付方式 , 法院判決出來後的結果具執行名義 , 若不從可強制執行 , 而扶養費的基準 , 可以以實際居住地主計處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 以此標準父母各負一半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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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護權及生活費如何處理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有一位朋友與他老婆已經離婚了,但是小孩監護權在男方,女方卻霸佔小孩,應該怎麼做?離婚之後因為某些原因男方家裡有分家產,女方現在利用小孩要來分這比錢,請問女方分的到嗎?目前女方已向法院申請拿回監護權及向男方拿生活費,註明一下:他們擁有兩女,女方目前據了解一個月薪資只有16xxx,女方有勝算嗎?男方有什麼方法可以接回小孩呢?麻煩各位大大了~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你朋友他們夫妻已離婚,目前小孩之監護權由男方行使,女方則依法擁有小孩之探視權。女方雖然擁有探視小孩之權利,但除了探視之時間外,必須將小孩交還給男方照料。如今女方卻霸佔小孩,不把小孩交回給男方,那女方之行為已侵害男方對小孩親權之行使,女方則已涉嫌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男方為確保自身之權益,當可依法提告女方上述之罪行,並請求女方歸還小孩,若女方仍不將小孩交出,男方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將小孩帶回。
離婚後,男方因某些原因,由家裡分得一些財產,基本上這屬於男方無償所獲得之財產,就算沒有離婚,女方都不得主張均分此筆財產。至於小孩方面,由於男方並未死亡,沒有繼承的問題,因此小孩仍然沒有權力主張,要分得男方名下之財產。總結一句話,男方由家裡所獲得之財產,女方都沒有任何權力,來要求分此筆財產的。
女方有向法院提告,要求法院更定監護權由女方行使。關於監護權之爭訟,法官之判定會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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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臨時監護權
離婚官司審理中,要如何向法院爭取孩子的臨時監護權? 請提供詳細的狀紙表格、範例。感恩。
沒有所謂臨時監護,若情況對小朋友不利,請申請保護令。
子女監護權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1094-1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在父母離婚時通常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以下引述自陳育仁律師資料:
一、父母的生理狀態(包括年齡、健康狀態等)、心理狀態包括有無精神病等)、脾氣、教育程度、感情成熟度如何。
二、父母有無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等。
三、父母有無不為社會所容許的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系統。
四、父母能用以撫育子女的時間、環境、第三人協力的可能性。
五、父母的經濟能力。
六、父母監護子女之意願,及對子女之感情與態度。
七、父母再婚與否。
八、子女養育環境的繼續性,及對新舊環境的適應性。
九、子女的年齡,年紀越小的子女,大都歸母親監護,因母愛是幼兒最大的需求,母親可能比父親更能提供更好的看顧。
十、子女的性別,子女與同性別之父母間的互動較有利且自在,且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十一、子女的願望。若子女能表達自己的意願,也是法院重要的判斷標準。
如何爭取子女扶養費?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事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或母),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父(母)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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