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法律問題

我與老婆離婚了.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寫(小孩歸女方扶養.每月可探視一次.)就這樣.本來是都不想寫的但是女方說隨便寫一下讓他回去好向他的爸媽交代.因為他家的人不喜歡我也不想我以後我常去煩他們他家人很愛面子.但是我們私底下說好的是我想去看小孩就去看小孩他會帶出來給我看.說我想小孩隨時也可以打電話給他.結果他把小孩帶回去後他們家的人都不太願意給我看也叫我不要打電話過去給她女兒...態度很不好還說叫我每個月固定1天去看小孩.其他的時間他們沒空.現在我想一想好像我被騙了我一開始會讓她把小孩帶走是因為小孩很黏媽媽我怕我看到小孩找不到媽媽會哭我會不捨所以讓她把小孩帶回家.但是現在想一想我好像被他們騙了說ㄉ跟做ㄉ都不一樣.我現在想把小孩帶回...

你好~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扶養義務?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原則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親權)或義務(扶養)乃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然而當有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或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則由他方或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你當初跟你老婆協議好的小孩監護權應該是在老婆那 .(是監護權不是扶養權)你可去查證一下.(調閱護籍謄本即可)如果證實在你老婆那.目前的你只有去法院訴請子女 監護權的改定 .~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判決監護權是以何為標準~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 , 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 ;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所以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 .如果你想要向法院提出子女監護權的改定.也必須提出你前妻對小孩照顧不周或有以上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的證據來證明.你才有勝訴的機會.

以上供你做參考~
加油!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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